实践中,租房纠纷其实不少,但由于涉及金额往往太小,维权成本太高,不少人要么就算了,要么就闹腾一下看能不能要回点,不过有人不这样想,下面这个租客就为了要回1600元押金,打了一审二审官司,一审败诉,二审完美翻转取胜,也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徐女士通过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在北京市海淀区承租了方辉公司的一居室一套,租期一年,月租金为1600元,押金1600元,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承租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后,押金退还。
协议中还约定,如徐女士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方辉公司,不视作违约,否则视作违约。根据承租合同,徐女士将1600元押金交付给方辉公司。
中途,徐女士向方辉公司申请退租,双方清点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填写了物品交割单,徐女士与方辉公司还签订了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但徐女士在签这份解除租赁关系协议前忘了要回押金1600元。
徐女士向方辉公司索要,方辉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上明确约定:自签字之日起,双方之间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在签字之后要求返还押金,违反了双方的这一约定,故不同意。
几次交涉未果,徐女士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终止协议中“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应当如何理解?方辉公司有无退还押金的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女士与被告方辉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终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上述协议履行。在终止协议上,双方已明确约定:自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徐女士在签署该协议后,又请求方辉公司退还其房屋押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一笔财产,用以保证自己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后,出租人应当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在徐女士既没有损坏租赁房屋或者租赁房屋中的物品,也没有应交而未交的费用,更没有表示放弃押金权利的前提下,对徐女士抵押给被上诉人方辉公司的1600元,方辉公司没有返还。该公司不返还押金的惟一理由,就在于终止协议中有“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
按照通常理解,押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既然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当然包括再无押金法律关系。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在签署了“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协议后,仍然交纳与收取这两项费用,说明他们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的认识,不符合常理。徐女士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不包括押金法律关系;方辉公司虽然认为“再无任何经济关系”包括押金法律关系,但却以收费的行为,将水费、燃气费的交纳与收取排除在经济关系之外。双方对这一条款的解释截然相反。
本案所涉的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方辉公司向徐女士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终止协议中“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外,对其他条款的理解一致,这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签署终止协议时,方辉公司明知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的押金尚未退还,1600元的押金收据还在徐女士手中。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方辉公司既然认为“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不返还押金的意思,此时就有义务提醒徐女士注意或在协议中注明:这一条款签署后,押金不再退还,押金收据废止。方辉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
鉴于终止协议里对押金以及押金收据如何处理只字未提,从“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的文字中,不能直接推导出徐女士有自愿放弃押金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并且应交纳的费用已交纳的前提下,方辉公司仅以徐女士签署了终止协议为由拒不返还押金,于法无据,是侵犯徐女士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徐女士要求方辉公司返还其押金160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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