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合同相关订立形式及有关问题

众所周知,只要当事人发出想要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受到承诺,便可订立合同。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则有数种。那么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怎么样的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合同相关订立形式及有关问题。



订立形式

1、口头

关于口头方式这种类别,王志涛律师说明这是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的协议。王志涛律师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说口头方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的生活状态中广泛运用。王志涛律师认为口头合同的长处是方便快捷,但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对此王志涛律师特别认为这种方式不容易辨明责任。关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王志涛律师认为不宜选用口头方式。

2、书面

对于书面形式这种类别,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王志涛律师表示,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中的必要组成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如果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相关机关监督、检查。王志涛律师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

王志涛律师明确表示,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检查公证。王志涛律师强调,当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确认后,会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这种经公证的合同,王志涛律师表明具有很强的依据力,除有相反的依据外不能推翻。对于合同要不要公证,王志涛律师表明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好。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王志涛律师表明不经公证不收效。

订立过程

1、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王志涛律师表示,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王志涛律师表示,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意思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3、特定当事人缔约意思表示

对于订立合同,王志涛律师表示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王志涛律师表示,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订立结果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对于订立结果,王志涛律师表示其中一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反之即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

律师评析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两边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在这一点上,王志涛律师表明买卖合同也相同适用,只要依法建立的合同,才会受法律保护。因此王志涛律师表明,只要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明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建立的合同从建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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