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罗湖法院对其处以6万元罚款

近期,罗湖法院对一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处以6万元罚款,对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刊登声明义务的行为予以惩戒。

现如今我们正处在一个互联网信息爆炸式传播的年代,互联网营销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便产生。互联网营销具有便捷、高效、性价比高等优势,其良性发展必须建立在一个公平、有序、积极的良好营商环境基础之上,而当有心人试图打破平衡将利益的天平更多地偏向自己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那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便会被坐实,随之而来的便是要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深圳HY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培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培训,同时是两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被执行人天津HC公司和北京HC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别为开设股权激励的培训班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北京HC公司为天津HC公司的总公司。

因深圳HY公司为知名培训企业、规模较大,天津HC公司遂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在消费者网上搜索“HY股权激励”时,浏览器会自动链入天津HC公司的网站主页(网站主办单位为北京HC公司),引导客户咨询和报名,使得一些本应属于HY公司的商业机会和潜在客户为天津HC公司获得,HY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两被执行人天津HC公司和北京HC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首页连续十日刊登声明或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一次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申请执行人HY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8万元。

因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HY公司遂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立即向两被执行人制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期间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在得知法院冻结其账户后方于2019年2月将所欠赔偿金及执行费汇付至法院,但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刊登声明这一要求一直回避、拖延,期间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天津HC公司和北京HC公司,两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与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反复周旋。

鉴于被执行人轻视司法权威和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损害了执行权威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罗湖法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6万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作出后(期间被执行人提出了复议,经审理被上级法院驳回),两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了执行威慑力,主动在公司网站刊登了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于2019年6月5日将罚款6万元汇付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最后郑重提醒各位负有行为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轻视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强制执行。即使你拖延、回避执行,法院还有替代履行、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等各类措施等着您。

【记者】陈熊海

【作者】 陈熊海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