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房屋拆迁

【摘要】

我国民法上有三种诉讼时效,分别是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那么房屋拆迁中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呢,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并附上房屋拆迁协议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杰睿说法】

对于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

一般以拆迁方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方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方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

房屋拆迁协议书(来源网络)范文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 结构的住房 幢 间,共 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 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 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 元。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 元;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 元;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 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 ,共 套 间, 层 号,配有 等装备。

第五条 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 等 人一致签字同意 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 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 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 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 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 等单位各留存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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