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中国审判” 可以订阅哦!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互联网时代,也是一个“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着网络人气与受欢迎程度。如今,APP、微信公众号文章、电商的绩效都与流量挂钩,乃至部分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在努力成为“流量派”。
流量的重要性不断被关注的另一面,是一大批刷流量、刷单等灰色产业的滋生。这种依靠专业技术的刷榜单排行等行为,逐渐长成互联网上的一颗“毒瘤”,扰乱着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
2019年5月23日,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佘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这起首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因该案涉及众多专业技术问题,庭审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还特别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对所涉技术术语进行阐明。通过全网直播,该案的审理也成为一次全民的司法公开课,为公众揭开了“暗刷流量”产业的冰山一角。
黑幕
流量是如何被刷出来的?
如同以往在购买商品时,常会“货比三家”一样,如今,在下载APP、追剧等过程中,人们也常会将下载量、播放量等数据作为选择与否的重要参考。然而,已经有很多事例揭示,数据也可能“说假话”。
比如,在一些视频网站,名不见经传的网剧播放量动辄几十亿;有的明星单条微博的转发量就超过1亿,堪称“全中国三分之一的微博用户都在转发”;部分APP明明粗制滥造,却有着不俗的下载成绩单……
这些看起来令人不可思议的数据,实际上,可能都是通过行业“潜规则”,人为凭空创造出来的。本案就是一个鲜明例证。
2017年9月11日,被告许萍通过微信向原告常文寻求“资源”,为一款游戏在IOS端刷流量。
“我有个朋友在找暗刷的流量,你有资源吗?要求是要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目前就是要移动端IOS的量,日UV最好50w以上,不要机刷……但要真量。”许萍在微信中说。
常文给出的刷流量报价,看上去十分诱人:每1000个UV,只需支付0.9-1.1元。而且,常文保证,均是“真量”“非机刷”。
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上述对话里涉及的术语看起来十分晦涩难懂。为了审理好这例首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CNZZ运营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确保“吃透”技术问题,挖出产业“潜规则”。
原来,JS暗刷是指真实的用户点击,机刷则是指以机器实现的模拟用户的访问。而UV是独立访客的简称,指的是一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
“我下面很多代理商,可能是去付费购买用户点击,也可能是通过设置广告位攒积分等形式,吸引用户点击。”常文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具体模式,仅关注流量是否有增长。
据介绍,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第一种常见方式是以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第二种是与网站合作,在该网站上挂暗链。
专业人士指出,根据本案案情,该款游戏APP应当是搭载了日浏览100万以上的APP,或是在多个小网站或者小APP上挂链,才能形成如此大的流量。
北京市公安局给出的调查取证意见指出,此举能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是,并不意味着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用户并无感知,也不是基于对被访问产品的兴趣。
CNZZ运营公司也在接受法院调查时证实,2017年,由于对数据到达服务器之前的行为无法监测和无法识别,可能会将一些“虚假流量”纳入统计当中。
原告
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后被拒付款
经过沟通,2017年9月15日,许萍、常文双方就暗刷需求的代码、统计链接、密码、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自达成协议的当天起,原告常文开始按约定进行网络“暗刷流量”服务。从2017年9月15日到10月8日的合同履行期间,许萍曾经对常文进行了3次结算,结算金额分别为229元、6675元、9226元。在此期间,代码和统计链接更换过2次,结算单价也从每千名独立访客0.9元改为1.1元。
发生争议的时间段为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在此期间,据双方起初选定的统计标准—CNZZ后台数据,在这15天的投放时间里,该款游戏的独立访客数达到了惊人的2794万次。这意味着,该游戏平均每天被“访问”100多万次。按照原约定,这15天的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
2017年10月23日,双方因流量质量和结算统计标准问题产生争议,合同中止履行。常文主张以约定的CNZZ统计数据为结算标准,而许萍主张其中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应以其上家甲方提供的结算数据为准,只同意支付甲方认可的“真实流量”部分,对应价款为16293元。
2017年11月22日,常文曾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很快就撤回了起诉。随后,常文又将许萍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萍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被告
“暗刷流量”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在庭审中,被告许萍认为,原告常文起诉案由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关系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
“我是接受上家委托、作为居间服务方联系到原告的,之后原告同意提供网络暗刷服务。网络暗刷服务受益方为上家。”许萍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亦无义务承担网络暗刷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
此外,许萍表示,原告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许萍提出,原告常文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明显属于虚假宣传的手段之一。因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庭审
厘清两大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常文、许萍是否为本案适格原被告,以及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许萍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用户之间就流量暗刷交易达成合意,明确了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合同内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常文系昵称为“王鹏”的微信账户的使用者和控制者,涉案合同的聊天信息由常文作出,本案合同供方为常文,其为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事项,促成基础合同双方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许萍直接参与磋商,并订立合同。因此,许萍并非居间方。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文和许萍之间缔结,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达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关于实际需求方为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被告许萍为合同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
至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是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此外,这一行为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落槌
威慑“暗刷流量”灰色产业
被刷的流量究竟去向如何?庭审上,许萍、常文两人都表示“不关心”。许萍认为“没必要问”,而常文则说:“只要(被导入流量的地址)没有病毒、不违法,就可以(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法院调查取证时证实,流量被注入的是一个叫谷子网(iguzi.cn)的网站。目前,该网页已因“包含诱导分享、关注等诱导行为内容”被停止访问。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
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驳回原告常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判决指出,原告常文、被告许萍两人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其中,包括常文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的服务费16130元,以及许萍拖欠的服务费用30743元。
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至此,该案顺利履行完毕。
“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对创新至关重要。判决希望通过对‘暗刷流量’产业链的坚决说‘不’,体现出对真正创新者利益的保护,对好产品的市场前景的保护。”张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业内人士指出,本案裁判认定“暗刷流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全部予以收缴。这一惩罚性裁判将对“暗刷流量”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并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互联网领域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调查取证中,我们也发现,各职能部门对此案同样抱有兴趣和热情。因为实践中,刷流量的很多,但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少。”张雯透露,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发出一份司法建议,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关注、合力解决这一乱象。
本期封面及目录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1期
(关注“中国审判”微信号,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编辑/孙敏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