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关于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的
通 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营造安全、整洁、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6月起在高密市区开展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养犬。根据《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携犬出行不用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或者犬吠影响他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实施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严禁在高密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对狂犬的捕杀,纵犬伤人者的依法处理。对无人管束的流浪犬只,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抓捕,所在镇街区配合收容,自收容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主人认领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镇街区开展社区居民认养,社会爱心人士喂养,集中圈养或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二、文明养犬。请各犬主或犬只管理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守则和道德规范,不放任犬只践踏公共绿地、草地花圃;注意避免犬只接近老年人、孕妇和儿童等弱势人群;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注射和常规体检;如发生犬只不慎咬伤他人事件,积极对伤者实施救治,采取免疫措施。在市区范围内携带允许饲养的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严禁携带犬只进入人口密集区域,严禁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属地镇街区做好社区居民的宣传、劝导,文明规范养犬。
三、严格执法。凡违反本通告所列情形的,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犬只导致他人产生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高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
编辑: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