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中午13时许,横栏公安分局接女事主潘某报称:其乘坐一辆摩的前往新茂村,途径横四线横栏与大涌接壤处在建路段被该摩的司机抢走1台手机。接报后,分局迅速指令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组织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经缜密侦查,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陈某红(男,47岁),并与当天晚上9时许在沙溪镇乐群村一出租屋成功将陈某红抓获归案,找回事主被抢手机。
经查,3日中午,潘某从沙溪镇搭乘陈某红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横栏镇新茂文化广场,途径横栏镇横四线在建公路路段时,因车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红萌生贪欲将潘某手机夺走并驾车离开,潘某在阻拦陈某红逃走期间被摩托车甩开并摔倒在地上受伤。陈某红趁势逃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陈某红的行为已构成涉嫌抢劫犯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红对在搭客期间抢劫女事主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案件正在侦办中。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安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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