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查看有无人员受伤,车辆有无损害,再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走保险理赔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走保险理赔程序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那么,如果其中掺杂了其它复杂因素时,应当如何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呢?接下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陆佳君以案说法为您解答。
工作篇
劳动合同关系VS挂靠关系
情形一
小明是个驾驶员,在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专门负责运送货物。某日在送货途中,小明和一辆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轻微损害。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小明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情形二
小芳在运输公司工作了半年,有了一定的工作经历,自己购买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在了浙江某运输公司。公司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在某日运输的过程中,小芳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小芳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两种情形,小明和小芳都是在公司上班,且均在上班时间、运送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承担事故的责任主体有区别吗?
情形一中,小明与公司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是该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情形二中,小芳与公司存在着挂靠协议,小芳在进行运输经营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小芳本人承担责任,同时由挂靠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活篇
相约同游VS搭顺风车
情形一
吴小明爱好自驾游,为此特地买了一辆SUV。某日,他结伴与朋友小李和小孙一同出游,考虑到三人都有驾照,于是便商定轮流驾驶。小李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撞上了前面的小客车,幸好双方人员都无损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小李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情形二
吴小芳平时上班都开自己的SUV,某日在上班途中,发现单位的小钱正在路边等公交车,于是热心肠的吴小芳就叫小钱搭自己车,一起去单位,结果在去单位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小钱受伤,吴小芳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情形一属于相约同游,情形二属于搭顺风车,二者都是属于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好意同乘的情形。承担事故的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呢?
情形一中三人系朋友关系,相约自驾游,在游玩过程中具有相互保障安全的义务。小李在驾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吴小明作为车主,又一同出游,应当在自驾途中合理选任驾驶人员,以保障车上人员安全和行车安全。虽然小李因为自身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但小李本身具有驾照,有合格的驾驶资质,因此,作为车主的吴小明在选任驾驶人员方面不具有过错。故而,情形一中吴小明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小李应承担相应责任。
情形二,搭顺风车属于好意同乘。在审判实务中,我们一般认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坚持搭乘的。因此,情形二中吴小芳要对小钱的受伤事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借车篇
出借人有无过错
情形一
好友小张跟赵小明借车,说想借车带女朋友去兜风,小张有驾驶证,赵小明二话没说就把车借给了小张,小张在去接女朋友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情形二
时隔几个月,小张又来找赵小明,说自己和女朋友分手了,心里很是郁闷,于是赵小明陪小张喝了点酒。小张几杯酒下肚,愈发伤心,便想借车开去海边吹吹海风。赵小明虽然心里不情愿,还是将车借给了小张,并千叮咛万嘱咐要小心驾驶,切不可酒后飙车。小张在开去吹海风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上述两种情形,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两种情形中,小张都是车辆的实际使用者,都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当承担责任。那么作为车主的赵小明,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要看赵小明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自身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情形一中,赵小明将车借给小张,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责任;情形二中,赵小明在明知小张喝了酒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了小张,赵小明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使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陆佳君
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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