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有一位网友咨询名俱扬婚姻律师团队,她老公在外欠债,作为妻子的她需要和丈夫一起还这笔债吗?今天,名俱扬就以一起案件具体的为大家分析——《男子欠债百万,前妻被要求一起偿还,合法吗?》
吕某与刘某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9日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2005年3月1日,刘某与王某合伙运营油轮并签订合同,王某每年分得固定承包金。2011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刘某就欠付王某的承包金及利息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王某100万元,月息1%。
2011年8月22日,王某持该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刘某归还王某借款本息108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王某申请追加吕某为共同被执行人,吕某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吕某对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该108万元为吕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吕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该债务为刘某欠付王某的承包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吕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某提出再审申请,该案裁定进入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债务为吕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责任财产范围上,刘某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吕某则仅需以其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108万元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吕某以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虽无举债合意,但在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这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婚后所得即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经营活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故与该收益对应债务也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范围。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规定。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
婚前个人财产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因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本案通过涉夫妻债务种责任财产范围的认定,进一步理清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婚姻 家庭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全国著名高校的法学院,数名律师先后荣获“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百姓信赖的名律 师”等荣誉称号,律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龚本宝执业18年 ,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物权法》等领域都有深入研究,曾办理了近千件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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