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所有法律制度都在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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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虽然已经试点运行了十六年,但真正为社会公众所知,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都是涉及罪犯教育管理矫正的事,所以,对监狱工作的很多误解,不当观点也都会自然延伸至社区矫正工作中。

很多人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都不是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获知的,大多是通过道听途说而来,而且经常是以讹传讹,最终面目全非。

作为一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这两种误解,都曾切实感受到过,所以,更有资格,在这里说两句。目的不是为了表白监狱工作,或者社区矫正工作有多么崇高,有多么伟大,而是想说,这并非一份普通意义上的工作,工作于其中的人所付出的努力与奉献,值得我们尊重和点赞。任何对于这份工作的误解,便是这份事业发展的阻力之一。

所以,我想借自己目前拥有的这种双重身份,来好好说一说有关社区矫正的人与事,通过这样的努力,让更多人得以能够有机会正确解读和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为这一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今天主题是:

社区矫正

我们并不了解的那些事

一、社区矫正谁负责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包含三类人,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

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

按照规定,这类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者,身份应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司法所一级,还有不少司法所长仍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更不要说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专职干事了。

2.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承担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大量日常工作。

由于目前社工身份和财政保障缺乏等问题,导致社工的流动性大,来源较为多样,有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派遣的,有街道招聘的,还有通过其他途径招录的企业或者事业编制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无论通过哪种途径招聘的,他们都没有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资格。

3.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方面的服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其中的很多人员都是由社会志愿者担任。

二、都有哪些人在社区接受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对象主要有四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

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关于这四类对象的名称尚不统一:

1.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社区矫正的四类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人员。

2.社区服刑人员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各省又根据实施办法制定了符合各省省情的工作条例,在很多省的工作条例中,都将社区矫正四类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如2014年1月16日实施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

3.社区矫正对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中,将社区矫正四类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对象。

从名称的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印记,从矫正人员的不规范和多义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色彩,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柔性用语,都体现了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这一事物发展思路的调整。

三、社区矫正都有哪些法律制度依据









































































我觉得,对于社区矫正的了解,首先要弄清楚这三件事,即谁负责矫正,矫正谁,怎么矫正。

只有对这三个问题有了清晰的了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很多误解才会消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与意义才能够不断认同,对于社区矫正实践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才能够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才能更清晰的把握。

当然,不久的可预见的将来,还将会有《社区矫正法》加入其中,期盼到那个时候,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更多人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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