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法丨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刘先生的儿子系职业学校的学生,今年17周岁。三个月前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前几天公安机关通知刘先生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先生随后咨询了律师,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刘先生不希望自己的儿子被提起公诉,更不希望孩子因此留有刑事处罚记录。

律师指出,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确没有就不起诉的情形进行明确,但是,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不起诉情形作出过指导性规定,并且该规定仍旧现行有效。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如下: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由此可以看出,刘先生的儿子属于第(五)项的情形,检察院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律师同时指出,在本案中,这种不起诉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也要符合以下条件,1,抢劫行为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或损害轻微;2,抢劫数额较少;3,认罪认罚,深刻的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4,其它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可塑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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