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很喜欢针锋相“怼”吗?

​案件1:

背景: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因被告没有购房资格,故未进行网签。原告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我代理被告。

原告律师:根据上海房屋限购政策,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购房资格,因此双方合同应予解除。

:(举起上海限购政策)根据“3.25”购房新政,买房者是否有购房资格,应看双方网签合同时的状态,而不是看双方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状态。

案件2:

背景: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付款的条件是被告还清网贷并提供书面证明,但被告仅提供了一份手机截图证明用以证明还清网贷,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我代理被告。

原告律师:被告方仅提供手机截图证明,并不符合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条款。

:被告提交的手机截图证明当然满足了付款条件,理由如下:1、根据法律规定,通知两种形式,要么是书面,要么是口头。手机截图的形式并不是口头,当然是书面的。2、我用APP借的款,现在提供APP截图证明还款,有什么问题

案件3:

背景:原告将被告从原来的技术岗位,调整到门卫,被告不同意,因此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我代理被告。

原告:被告已经50多岁了,不适合原来“三班倒”的岗位,我们将被告调整到门卫做“长白班”,是为了照顾她。

:(翻开劳动手册)麻烦看一下劳动手册第九条,门卫的岗位职责是防止以下人员进入公司内:持有危险器具的。你确定让一个50多岁将要退休的女员工做这个是为了照顾她?

案件4:

背景:有家公司在外地干项目,找了个不靠谱的包工头承包。包工头将这个项目转了几手,最后一个接手人找了个同村的员工完成这个项目。这个员工后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他与肇事者是同等责任。现在员工家属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我代理公司。

对方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赔我们80万不算多

:您说的没错,大概率你们这个案子能赢。但是如果你们要走法律程序,我觉得你们不一定在三年里要得到这些钱。跟您算一笔账,你们打这个程序,劳动仲裁三个月,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这就一年去掉了,然后走到执行程序,前半年先执行公司账面资产,不够的话,后面走破产程序,估计又是一年。反正公司资产也没这么多,估计你们三年走下来能拿到20万就了不起了。所以,我觉得我们还是通过沟通,聊一个合理的数字比较好。

案件5:

背景: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因无力租赁,发函要求解除,原告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我代理原告。

被告:原告借助优势地位,单方订立霸王条款,不许我方中途解除合同,还设置了高额的违约金,实在是霸道之极。

:(举起双方的合同)被告,你看一下,原合同4.1条订立的是你任意解除合同时的违约责任。4.3条订立的就是原告方任意解除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双方责任是一样的。哪来的霸王条款

案件6:

背景:被告是一家超市,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购物时摔倒。原告的就诊记录上写着原告本身骨骼没发育好。现在被告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

被告:我要求对于原告本身的身体状况对这次事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

:不同意此鉴定。最高院在第六批指导案例中已经明确指出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以上这些只是今年上半年我的一些“怼人”案例。当然我并不是在所有案件都是这么“火爆”地怼人,还有一些都是通过比较平和的方式谈判解决的。

那么律师真的这么喜欢“怼人”吗?或者说,在庭上“怼人”真的这么有用吗?我想,单凭这些点就说服对方律师或者直接胜诉的可能性应该不大,因为整个庭审攻防是一个体系,仅靠一点就能够破除对方防御,并让法官直接支持我的可能性不大。那么为什么我还如此热衷于“怼人”呢?



给自己足够的自信

曾经有个实习生问我,如何能在初次开庭时确保自己不紧张。我给了他一些建议:1、开庭前最少准备100个小时。这些时间应该花在如下几个点:a)搜集这个法院包括上级法院所有审判过类似的案例,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b)搜集所有相关的法规,包括程序性的法规。C)把双方所有可能的攻防点提前写下来。2、开庭当天保证提前15分钟到庭。因为律师是一个很公平的职业,你花费了多少时间进去,就会有多少回报出来。当你提前15分钟坐到庭里,气定神闲地将所有庭前准备的材料放置到你顺手的位置,那样你的气场整个就不一样;而当你在开庭时发现,当对方在庭上所有的攻击点,都已经被你料到,并且你都有方案应对的时候,然后偶尔一个点能够“怼回去”的话,我相信,开庭的焦灼感就会减轻。



有些当事人看到法庭上律师这么“怼人”,会觉得律师只有很“聪明”,“反应很快”的人才能做,甚至于我入行之前,也很担心自己平庸的天资能否胜任这份工作。但其实自己做了律师才知道,上面很多的所谓“怼人”,并不是靠自己反应快,不过是自己在庭下准备地比较充分:不仅对所有的争议合同条款,都进行重点标注,还要考虑对方可能就此攻击的点。搜集的材料也要足够,不仅要考虑法律,还要考虑标准,甚至是政策。而所谓的“一击必杀”,可能也只是最高院或者其他法院已经审判过案子中的一些观点,我借用过来而已。



给客户良好的观感

而当事人对于律师,还有一个极端的看法,就是为什么律师说不到点子上,还要收这么多钱。当然有些并不是律师的问题,而是当事人听不懂律师的法官观点。但确实有些律师也会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律协会长,在给我们培训时就说到,在检查一些律师归档的案卷时,发现一些案子的案卷竟然只有四页纸。跟客户相信也只有见过两次,一次是签合同收钱另一次就是在开庭时。这样难免客户就会对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是否平衡进行质疑。但我觉得,如果每个律师都能准备地足够充分并,在开庭时可以将准备工作都展示给当事人,并偶尔能够在庭上“怼”一下的话,相信当事人也能理解为什么律师是这么收费了。上面很多例子中,都是对方因为对一些政策或者标准不熟悉,所以被我抓到了漏洞。当我方当事人坐在我旁边时,看到我对于所有准备的对方证据材料都进行标注,还会额外准备一些国家、地方标准并能够运用时。相信他们也能够认可我的收费以及工作量的。



给法官积极的配合

当然,律师的准备工作,并不仅仅是为了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可能更开心的,就是为了得到法官作为专业人士的一句夸赞。在民事庭中,法官和律师的身份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法官能够看到,律师表面的“怼人”,其实是细致准备的结果。这样的律师,就更容易帮助法官审清这个案件,这样就不至于被上级法院翻案。因此,很多法官给我评价是“准备工作细致”,相信并不是因为我“怼人”怼的很好,而是在“怼人”的表象之下,我的案件准备工作到位的。

说道最后,也许“怼人”最大的作用,就是能给我一份自我满足的感觉,能够证明毕竟我对得起律师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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