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王某长期经营不锈钢材料买卖,与妻子庞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4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沈某预售一批不锈钢材料,明确要给付定金20万元,并约定当天发货。随后,沈某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王某,但是王某迟迟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沈某多次向王某催要预付款未果。同时段,除了沈某,王某还联系了其他有意向收购不锈钢材料的宗某、周某,向宗某、周某出售同一批不锈钢材料,收取部分定金。2016年6月,沈某向当地法院起诉王某、庞某,要求返还其预付货款20万元,法院判决要求王某、庞某返还沈某20万元。

王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形成的债务是其未履行买卖合同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庞某共同偿还。理由如下:

本案中,王某联系沈某预售不锈钢材料,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并预付定金20万元,后王某未能如期交货,也未能偿还定金。但是王某长期从事不锈钢材料经营,仍具有履行交付货物的期待可能性,且事后王某没有故意掩盖、隐瞒债务,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但王某在与沈某交易时,未能如实向沈某告知自己真实的经营情况,在向沈某出售的同时,还向其他人出售同一批不锈钢材料,存在欺诈的故意,导致沈某作出支付定金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欺诈。

王某经营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王某虽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不锈钢材料经营活动,但庞某并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套住房,长期共同生活并抚养子女,王某的经营所得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的承担做出特别约定,王某在作出偿还定金的承诺时,也未明确向沈某表示形成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王某与庞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庞某共同偿还。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