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王某伙同同乡共5人组成入室盗窃及收、销赃犯罪团伙,流窜至我市各区以溜门撬锁的方式进入居民家中实施入室盗窃,犯罪所得由王某进行销赃。王某联系“销赃二人组”周某、陈某,商议好赃物的价格后,由王某或其妻子刘某与销赃人进行当面交易。“销赃二人组”周某、陈某将赃物在网络上或拿至北京变卖处理,所得赃款由王某负责向犯罪团伙成员俵分。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涉嫌盗窃及收、销赃团伙提起公诉。
据悉,该盗窃团伙于晚上或凌晨在居民熟睡时作案,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现金等财物后再进行销赃。王某及同伙潜入南开区某小区,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放置在客厅茶几上的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为8000余元;几日后,该团伙再次作案,于凌晨3时许潜入西青区某小区,窃取被害人手表两块、首饰两件和现金一万余元,经鉴定,财物共价值6万余元。该起盗窃案件实施3天后,被告人王某与“销赃二人组”中的陈某在本市河东区某商场进行赃物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查获了现金和大量赃物。当日下午,“销赃二人组”中的周某见同伙未归,用微信将“出事”的消息通知给团伙其他成员,要求同伙成员删除手机数据并赶紧逃匿。同时,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刘某将大量赃物藏匿在他人家中。当日,民警在北京火车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津南站将犯罪团伙成员全部抓获,并在犯罪团伙成员的供述下查获了大量赃物。
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明确被害人的扣押钱款和物品予以发还。据查,该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王某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万余万元,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均盗窃财物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6万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所犯以上二罪依法实行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妻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也皆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获刑。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常见行窃方式
1、直接推门入室行窃。住户外出忘记锁门或回家后将钥匙遗忘在门锁上,都会给不法分子的侵入提供方便。
2、以“推销”名义入室行窃。不法分子一般为2人以上结伙作案,多伪装成推销员或工作人员,借推销商品或“调查走访”等名义骗取事主开门,其中一人设法转移事主的视线,另一人则顺手牵羊行窃。
3、技术开锁行窃。此类案件的作案特点多为2人以上或多人流窜作案,不法分子多选择交通便利或开放住宅小区,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凌晨或白天,作案后防盗门锁一般完好无损。
4、夏季夜间爬楼窗入室行窃。由于天气炎热,晚上睡觉往往开着窗户通风,不法分子正是入户熟睡后通过攀爬水管或燃气管道从敞开着的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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