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鱼乐
特约律师 / 王兆瑞律师|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邹先生使用某打车软件呼叫了一辆黑色私家轿车,该轿车行驶至一道路交叉口处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邹先生立即报警就医,医院出具的诊断为左手手臂骨折。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邹先生现在想咨询:乘坐网约车遇交通事故,自己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邹先生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邹先生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此时,邹先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维权。一是基于承运法律关系,要求司机与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二是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向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此两种方式均可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联系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并详细记录驾驶司机的个人信息,对该司机是否为车主、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
2.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及网约车平台追究赔偿责任。
3.在此情况下不建议私了处理,因为网约车业务现状并不乐观,行业整体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性法律也不是很健全,私了不利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4.温馨提示:目前的网约车除正规的出租车之外,绝大部分均为私家车,不具有运营资格,且基本处于非法运营状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除购买专门针对网约车设计的保险产品之外,针对一般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而言,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如果司机没有赔偿能力,乘客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因此建议乘客出行尽量选择正规出租汽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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