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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闯红灯”被当“电瓶车”处罚40元 交警连开8张“罚单” 时间地点完全对不上

日期: 来源:封面新闻收集编辑: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黄晓庆 伍忠

2月3日下午,内江市民张先生(化名)驾驶轿车行驶在321国道上,途经一个红绿灯后,被交警以“闯红灯”为由拦下,处以罚款40元。

事后,看着8张单笔罚款5元的处罚决定书,他陷入了疑惑:为什么交警不开闯红灯的“罚单”?自己明明开的是轿车,而单据上的车辆类型却是“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并且每笔单据的处罚时间地点和违法理由都不一样。

2月7日,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张镭瀚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依法撤销罚单,处理当事民辅警。

事发

当事人自述黄灯通过

交警判定“闯红灯”却只罚40元

张先生驾龄有10年,平时经常开车,很少违反交通规则。

2月3日下午4点10分左右,他开着自家的奥迪A3,从兴盛路右转上321国道准备去椑木镇。在321国道上开了一段距离后,遇到了一个红绿灯,他记得:“在黄灯倒计时2秒时冲过去了。”

通过红绿灯后,张先生又开了几百米,在一个拐弯处被两名正在执法的交警拦下。靠边停车后,交警告诉他:“闯红灯了”,他立刻反驳:“是黄灯时通过的”。

张先生说:“交警提出如果调监控,闯红灯是罚款200元扣6分,但是可以换一个方法处理,只需要罚40元。”

权衡利弊,张先生自然选择了后一种解决方式。紧接着,交警开具了8张处罚决定书,有4张手写的“罚单”、4张连在一起的电子“罚单”,每笔罚款金额都是5元,凑起来刚好是40元。

张先生当时也没仔细看“罚单”明细,拿着就走了。他注意到,旁边还有两辆轿车和一辆货车以同样的理由被交警拦停。

又开了一段路后,“交管12123”APP提示缴款,张先生靠边停车,看到了4项待缴罚款,每项都是5元而且没有处罚理由,交了20元后,他还在想:“难道便宜了20元?”没想到隔两天再次打开“交管12123”APP,又显示了4项每笔5元的待缴罚款,加上此前交的,正好40元。

疑惑

为何轿车变成“电瓶车”

8张罚单出现不同违法时间和地点

2月4日,张先生的妻子仔细查看交警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时,发现有些不对劲,车辆类型、时间、地点、缘由完全和前一天开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对应。

仔细梳理这些由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封面新闻记者发现,8张处罚决定书都没有车牌号。

4张手写的处罚决定书十分模糊,车辆类型有的是“电瓶车”,有的是“电动车”。违法时间都只填写了年份和月份,但有的在“2月”,有的在“1月”。违法路段和违法缘由,隐约可以看到“逆行”“非机动车道”字样。

交警开具的手写处罚决定书

另外4张打印出的处罚决定书虽然字迹清晰,但是同样存在类似问题。首先车辆类型都是“电动自行车”。其次,违法路段有“东城路”“平安路”“兴盛路”,违法行为包括“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交警开具的电子处罚决定书

“交管12123”APP的8条缴款记录显示,8次违法时间分别在2月2日和2月3日。通过对比,2月2日的4条记录与电子处罚决定书编号一致,违法时间分别是9:10、10:14(2条记录)、12:19。2月3日的4条记录与手写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违法时间分别是12:01、13:04、14:11、16:07。

这7个时间点,除最后一个有可能是事发时间外,其余6个时间点与张先生开轿车的时间都不一致。

张先生强调:“我根本不会骑电瓶车,也根本没在罚单上的时间和地点出现过,2月2日那3个时间点我还在上班。”

走访

交警回应需进一步核实

如情况属实将依法撤销“罚单”

2月6日傍晚,在张先生夫妇的带领下,封面新闻记者沿着事发当日的路线重走了一次。车辆行驶到321国道国光砖厂的位置时,有一个红绿灯,直行往椑木镇方向,左转进入小青龙河湿地公园,右手边是一个边坡。“就是这个红绿灯”。张先生说。

当事人所述事发红绿灯

过了红绿灯之后,道路曲线往右。行驶一段距离,张先生指着右侧人行道对记者说:“当时交警就是在这里把我拦下来的。”2月6日当天,记者没有看到交警在此执勤。

2月7日上午10点,记者再次来到张先生所说的事发路段,依然没有发现交警。

一位经常行驶在这条路段上的司机说:“这里闯红灯要被罚,交警就在台子(边坡)上摄像,摄了像就用对讲机喊,前面就拦。”

对于张先生而言,当天有没有闯红灯已经不重要了,“即使真的闯了红灯,我也愿意接受处罚,但不是以这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来处罚”。

2月7日中午12点过,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张镭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民警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他们将依法撤销罚单,处理当事民辅警;需要张先生主动到交警队来,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峰认为,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处罚行为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违法理由应该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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