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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山网收集编辑:天山网
乌鲁木齐市民刘女士:我与丈夫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后经与家人商议,收养了一个女孩。近年来我们夫妻感情不和、争吵频繁,均想离婚。但丈夫说,女儿不是他亲生的,将来离婚了他不会抚养养女,也不愿支付抚养费。我是愿意继续抚养养女的,离婚后,他作为养父是否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你们夫妇与养女之间因收养行为建立了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如果你们离婚,孩子的养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