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0岁快递分拣员猝死流水线,事涉中通物流。老人倒地瞬间的视频,更让众多网友唏嘘。
一石激起千层浪,事件的发生,也让舆论导向开始更多关注“银发就业者”的生存状态——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该案发生后不久,山东高法就转发了《最高法院关于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三个答复》(以下简称《三个答复》)。
在标注为(2010)行他字第10号的一项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显示——
最高法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这则案件回复,落款时间是2010年,这也意味着,早在12年前,山东法院就曾针对同类问题向最高法请示,并获得了指引性判决依据。
那么,当时到底是怎样一起案件,促成了这样的答复呢?彤掌柜进行了相关“考古”。
文献记录,该回复起源于一起工伤认定的纠纷案件。当时,原告李某的丈夫老许,系山东省利津县某村农民,1942年出生。许某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近四个月的时间内,在某公司担任门卫,在当年9月的一天,许某在推人力三轮车过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某身亡。李某为亡夫申报工伤时,遭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拒绝,认为许某去世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申报依据。
因不服这一认定结果,李某起诉至法院,审理该案的东营中院后向山东高法请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工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山东高法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60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后针对该案报送最高法。
同样,在《三个答复》中,最高法在回复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表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彤掌柜点评:
在当年,山东法院在相关请示中,写下了这样一段富有前瞻性的话语:
依据相关法律,“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13年前,我们的执法部门就已经开始关注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12年后的今天,60岁分拣员在流水线猝死的这一事件,折射出的,则是社会对“银发从业者”生存业态的更深层关注。
同类问题,是否能够妥善得到解决,依靠的显然不应当是每次的网友关注,以及上没上“热搜”。
对该案件梳理时,彤掌柜发现,许多媒体也分析,其实不乏同类型案件,因为属地管理的区别,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一案一议”的情况。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银发从业者”不在少数,如何切实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让社会保障部门,甚至法律部门在介入问题时,法律依据更为明确;案件处理更为准确、快速、公正,这才是社会需要长远考量的更深层次问题。
法治时代的进步,就来自于一个一个判例的实践与摸索,相信这起因“银发从业者”猝死而引发关注的个案,能为我国对推进老龄打工族群的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一束光”。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编辑:韩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