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3月21日上午,江苏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一清理河道的施工工地上,大型挖掘机挖出了一堆铜钱,周围许多村民闻讯后纷纷赶来挖掘“淘宝”。不少群众争相赤手在沙土里扒寻宝物,许多古铜钱都散落到村民手中。据不完全统计,挖出的铜钱有两三百斤重。博物馆考古专家到现场后,发现铜钱都是唐宋时期的古钱币,属于文物,于是联系当地派出所及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经过初步研究,这些古钱币以唐宋为主,属于钱币窖藏,大概是在南宋初年埋入地下,这对研究盐都区和龙冈镇当地的人文历史有一定的价值,希望当地老百姓能及时上交,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
河道内铜钱归国家所有
千诺律师事务所王德福律师表示,文物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除“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应当予以保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如果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中的钱币不能够证明权属,依法应当认定为国家文物,国家依法享有保管权,博物馆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履行文物考古调查、挖掘、研究、陈列等职责,所以对涉案的全部古钱币负有依法收藏的职责。
王德福律师称,公民个人捡到的属于国家的文物应当交出,如果不交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74条的规定处罚:“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村民聚众哄抢钱币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进行哄抢或者私分、私留的,对参与人员分别以抢夺罪或者盗窃罪论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文物必须追缴,送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不同于普通的财物,它不同于《刑法》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的客体,行为的对象不同,可能认定的事实就不一样。村民应当依法交纳非法占有的钱币,协助相关文物部门保护现场,避免文物遗失。
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人们生活圈范围的扩大是造成文物遗址屡屡被发现的重要原因,使这些文物接连“重见天日”。王德福律师认为如何避免文物被发现后的哄抢,关键在于对文物发现者的奖罚力度上。对于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民法通则》规定:“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文物法》中也提到,“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并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由之前类似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奖少罚多,奖暗罚明,依然突出,陕西拾青铜剑文物上交被奖励500元小伙称刀架在脖子上也不交了就是这样的例子。这就造成一些对文物保护法律意思淡薄的人,受利益驱使而明知故犯。相关部门应考虑进一步完善上交文物的奖励机制并广而告之,促使文物发现者能够主动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公安、文物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哄抢者违法必究才能避免文物哄抢再次发生。
2010年3月上旬
河南巩义市回郭镇高速公路南站工地施工时发现汉、唐时期文物,附近部分村民不仅没有上报文物部门,还趁机哄抢文物。事后经立案侦查追回36件文物,均为汉、唐朝时期的陶器,其中2件为国家三级文物。
2010年9月
西安临渭区辛市镇布王村附近修建道路时发现古墓群。村民哄抢道路施工过程中挖出的文物,很多村民甚至拿着铁锨等挖掘文物。该古墓群被文物部门认定为仰韶时期和汉代文化遗存。
2012年4月
工头李某带领20多名工人,用钩机在河南登封市告成镇西嵩颍路的石淙仙居新农村建设工地挖掘地基时,挖到两处古墓。见墓中有文物,李某并未向文物部门报告,而是指示手下4名工人进行盗挖,并对挖出的文物进行了哄抢。由于没有挖掘经验,不少文物被毁坏。
2013年9月
河南西平南水北调支线工程驻马店西平县人和乡段工程施工后,当地村民在挖出的泥土中发现大量古代铜钱,消息一经传开,附近几个村庄的上百名村民纷纷前往,有的甚至一家老小,连夜前去挖宝,部门村民把铜钱论斤变卖。
2014年11月
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白水湖黄堂村湖滨北路一施工工地内,挖掘机在施工时挖到了古墓,便立刻遭到附近人的哄抢。目击者称墓内疑似古剑等文物被人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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