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的帮助,我终于拿回了属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日,民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成功化解一场因“丧偶妇女”身份而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今年6月份,陈某满脸愁容地来到检察院,称2015年自己的丈夫因病去世,2017年土地确权时陈某分到了16余亩耕地。陈某欣喜自己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抚养两个孩子。然而,事与愿违。陈某的大伯哥是家中的长子,所有事情都是大伯哥说了算。2018年春天,陈某去耕种时,发现自己有不认识的人在自己承包经营的耕地上耕种。后来陈某才知道大伯哥为了自己利益将陈某承包经营的16余亩耕地私自租给其他人耕种。为了家庭和睦,陈某选择忍气吞声,外出务工。今年,陈某的孩子考入大学,自己再也无法独自承担大笔的家庭开支。她来到了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说:“我在你们的法治宣讲中得知你们可以帮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今天我来找你们解决问题”。
接收到案件线索后,民乐县人民检察院的干警们多次与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就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情况进行沟通,确定陈某反映的线索真实,且属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通过调查核实,确认镇政府在2017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向陈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陈某的大叔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给陈某提供了法律意见;与县司法局沟通,为经济困难的陈某提供法律援助;与援助律师及时沟通,共同制定起诉方案;与县法院沟通,说明支持起诉的目的。最后,在各方努力下,陈某成功获得了自己承包经营耕地的租赁金。陈某的大叔伯说:“我们农村就是这样,我的弟弟去世了,我们耕种陈某承包经营的耕地我们觉得是理所应当,现在发现我们错了”。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始于案件而不止于案件,联合相关单位走访了县域内的6个社区,发现部分村民的思想观念仍然守旧,认为丧偶妇女跟婆家没有关系了,不再享有其丈夫原来的各种权利,丧偶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该院利用三官一师、送法进社区等契机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向村民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妇女同志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倡导村民摒弃落后的思想,与时俱进,为“丧偶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上法律规定皆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决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且农村妇女不论是否离婚、丧偶,皆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平等权利。因此依据现行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女性丧偶或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对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