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权文娟)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渠道、标准、要求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3万元。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在领取奖金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3万元。
记者了解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在生产经营建设方面,对于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行为可进行举报。
同时,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此外,对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 出租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进行举报。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藏青工业园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箱、传真、走访、手机App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该负责人说。
“对于有市民担心的举报人信息保密问题,我们也制定了完善的保密制度。”该负责人表示,核查人员会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鉴定举报人笔迹,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等信息,以确保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