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追剧丨《警察荣誉》第二期: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狗主人如何担责?

《警察荣誉》剧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中养狗居民的增多,因不牵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在《警察荣誉》中,民警曹建军、杨树管辖的小区就发生这样一起警情:老人遛狗不牵狗绳,吓坏小孩还想碰瓷。

  遛狗的孙老头既没有办理养犬登记证,也未牵狗绳,刘强一家路过时,孙老头的狗追着刘强的孩子咬。孙老头非但没有道歉,还指责对方:“孩子怕狗就别从这儿走。”

  一番争执中,孙老头见自己不占理就装病晕倒,借此索要钱财。

  赶到现场的杨树试图说服孙老头,可孙老头却说:“我养了一辈子狗,从来没办过什么证,这是我家、我的地盘,爱咋遛咋遛,爱咋养咋养。”

  晓法想问,孙老头的想法对吗?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成林说,根据我国法律,遛狗不牵狗绳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剧中,孙老头出门遛狗不牵狗绳的行为违法,公安机关有权对他作出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现实生活中,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惨剧也时有发生。

  河南,一名80岁老人在小区遛弯时被两只狗咬伤;湖南,10岁男童瑞瑞被一只阿拉斯加犬咬伤;浙江,徐女士为了防止一条没牵绳的狗伤害自己的儿子,被狗主人殴打……

  大多数宠物狗伤人事件,都是由于狗主人麻痹大意、未牵狗绳造成的。晓法追问,狗主人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白成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遛狗不牵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能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将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动物由人饲养和管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责任采取管束措施,否则伤人应担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类纠纷中,如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但若饲养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发生伤害,则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在晓法看来,养狗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文明养狗也应该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狗主人从根本上意识到养狗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给狗有扰乱公共秩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性,才能提升社会对养狗的容忍度,才能让宠物成为人们真正的心灵伴侣。(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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