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为掩饰自己的违约行为,逃脱偿还高额购货款的责任,一新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惜铤而走险,向法院提交虚假苗木单据企图蒙混过关。
2021年6月30日,原告新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疏附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苗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40万株苗木,价款为720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312000元苗木款。后因原告以被告剩余苗木款未支付为由起诉至法院,经法庭审理,原告只提交了10万株苗木的证据,未提交30万株苗木的证据;庭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向被告提供30万株苗木的虚假证据。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决定对原告新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罚款50000元,这是疏附县人民法院迄今以来,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因你在本院审理的你与被告疏附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中,提供虚假证据,该行为已严重妨碍本院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对你罚款50000元。”法庭里,承办法官义正词严地对被处罚人新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宣读罚款决定书。
办案法官说,想赢官司本无可厚非,但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万万使不得。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收到法院“罚单”,甚至构成犯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奉劝各位,参加诉讼活动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莫为一己私利捏造事实,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通讯员 乔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