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 男子获刑14年

 朋友聚餐,喝点小酒无可厚非,但是喝多了会误事,甚至惹上官司。去年10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就发生一桩醉酒引发的悲剧。

2021年10月26日晚,胡某邀请托某等5名朋友来家里聚餐。席间一片欢声笑语,大家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次日4时许,其他3人离开后,胡某继续与托某把酒言欢。

谁知酒过三巡,胡某与托某因一些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胡某对托某拳打脚踢,在对方倒地后还继续踩踏其腹部、头部。发泄完后,他躺在沙发上睡着了。

10时许,睡醒的胡某发现托某已死亡,立即向警方自首。后经鉴定,托某系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内出血死亡。

近日,克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法官考虑到胡某与托某既是亲戚又是邻居,如果单纯就案办案,可能会引发更多矛盾,于是主动前往胡某、托某家释法析理,并适时展开调解。胡某通过父亲向托某家属赔偿了一定额度的损失,双方还就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胡某在自己家中与他人酗酒后用拳击打被害人托某的头部、额部、面部等部位,在对方倒地后继续用脚踩踏其腹部、头部,导致托某死亡,应当依法严惩,考虑到胡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武晶晶 库西塔尔·托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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