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数百万惩罚性赔偿!在长江非法采砂后果很严重!

长江江砂是河床的组成部分,长江采砂事关防洪、供水、航运、基础设施以及生态安全。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颁布施行。其中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然而在《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的同年,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通过非法采砂和销售,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案情摘要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谋结伙,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河段禁采区进行非法采砂,直接输送至运砂船进行销售。犯罪团伙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作业,至案发时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元,造成长江江砂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跨省指定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湖县院)管辖并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建湖县院介入案件时发现,涉案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开展调查。在联合调查中,建湖县水利局发挥专业优势,认定采砂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该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特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铜陵市水利局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铜陵市长江干流水域未设置规划采区,且在2020年1月以后长江安徽段未发放采砂许1可证,进一步确认涉案采砂行为的违法性。案件调查中,鉴于采砂水域的特殊性,根据水利局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河床结构、水生生物、生态服务功能等进行了全面量化评估。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江砂资源损失估算体积23382.52立方米,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5157476.86元。另查明,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判罚结果//

2022年2月11日,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分工、作用不同,建湖县院对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运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其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技术评估费用280000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张某某、鲍某某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请对其参与部分另行分别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庭审全景

2022年3月1日,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①发挥专业优势,助力科学判罚因该案涉及对水生态功能损害的全面评估量化,水利专业人员发挥优势,提供科学客观的认定结果,并积极为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进一步确认涉案采砂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在取证过程中,根据水利部门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水域进行全面量化评估,尽可能地保护涉案水域生态环境。②判罚惩罚性赔偿,加大惩戒力度针对该案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河床结构、水生生物、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判罚相关人员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示惩戒。

本案是《长江保护法》施行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在本案中,针对采砂水域的特殊性,水利部门积极发挥作用,对水生态功能损害程度进行了专业规范调查和系统全面评估,为最终判罚提供了科学依据和专业支撑。同时,本案突破了传统补偿性责任诉求,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规定,对有前科劣迹的2名被告单独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实现了公益诉讼的惩戒和预防功能,放大警示效果。

本文得到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大力支持

审核丨陈锐

监制丨樊弋滋

责编丨罗景月

文案丨王瑜(见习) 罗景月

校对丨周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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