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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上海浦东检察院举行线上发布会,发布《浦东检察院毒品犯罪刑事检察白皮书(2021年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了2021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概括毒品犯罪呈现的特征和趋势,并通报我院打击毒品犯罪相关工作情况。浦雪章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2021年,浦东检察院受理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52件72人,审查起诉案件111件152人,罪名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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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显示
●2021年,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占到浦东检察院全部涉毒案件的比例超过一半。
●医疗机构在麻醉、精神药品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药品不当流入社会,易形成瘾癖从而引发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经由互联网线上勾联、物流业线下寄递的情况较为严重。
●浦东新区作为出入境口岸,面临走私毒品犯罪风险,境外人员在境外通讯终端软件上使用小语种进行联络,走私毒品犯罪证据的鉴定、翻译工作面临新情况。
●农村地区老年人法治意识淡薄导致毒品犯罪。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方面,2021年以来,浦东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仅为3件3人,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呈零星偶发态势,预防效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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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毒品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浦东检察这样做:
●通过召开检公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举办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多元化研判涉毒案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面对当前涉毒案件复杂化、毒品种类多元化的新特点,坚持深入一线、以案说法、开展普法教育。
●针对浦东作为出入境口岸的区位特点,积极应对涉外毒品案件新情况,开展涉外毒品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类型化工作。
●提出关口前移、预防在先,搭建平台、跨界联动,规范管理、切断源头等应对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发布会上,通报了张某某贩卖“上头烟”新型毒品案、朱某某、董某某等3人利用快递走私毒品案、未成年人林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等3件典型案例,检察官进行了普法。
浦雪章副检察长
应对毒品犯罪新形势、新挑战,我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有力打击毒品犯罪,为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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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警惕“上头烟”新型毒品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1986年4月13日生,自由职业。
2021年7月至8月间,张某某在明知其贩卖的电子烟油存在问题,自己吸食后出现与毒瘾相似的症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联系客户,先后5次以驾车上门送货的方式向闵某某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油烟。2021年11月22日,张某某被我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电子烟”成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载体,微信、快递、闪送成为贩卖毒品的主要工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花瓣等植物表面进行吸食或泡水饮用。电子烟油由于便于运输及吸食,已成为合成大麻素最为主要的载体,吸毒贩毒群体将其称为“上头烟”,并宣称吸食“上头烟”属于“安全上头”“合法上头”,诱导甚至诱骗毒品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吸食。
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络交易,支付毒资,再依托快递、闪送、“跑腿”等物流服务发货运输,贩卖层级通常多达三至五级,交易方式隐蔽,流通速度快,流通范围广。不但扰乱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为电子烟行业带来了新的乱象。
二是查获并处罚的多为贩卖行为,生产行为难以溯源。“线上交易”使得新型毒品的买卖行为更加隐蔽,辐射范围更广,跨省贩卖已成常态,并且出现了跨境交易,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被抓获及判处刑罚的多为二级以下的“分销商”,而其对上级“经销商”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难以顺藤摸瓜查到毒品的制造源头。此外,“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相差无几,快递员无法靠肉眼分辨,且存在邮寄过程中未认真核验身份等情况,增加了公安机关事后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
三是“明知故犯”,但多辩称自己毫不知情,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被告人大多具有吸毒劣迹、吸毒成瘾认定甚至毒品犯罪前科,且多为“以贩养吸”型贩毒人员。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购买者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推定,其具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主观故意。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则多辩称不明知是毒品,或不明知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
检察官提示
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治理,不仅要依靠事后打击,关键还在于如何预防。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物流寄递渠道的毒品防控的同时,公众要充分认识到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危害性。合成大麻素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被国家正式列为毒品进行监管,“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有别于传统毒品大麻,其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大麻。吸食该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公众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电子烟,警惕“小树枝”“上头电子烟”“娜塔莎”等花哨包装掩盖下的新型毒品。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届时,任何烟草口味以外的电子烟将不属于合法销售的电子烟,社会公众应当予以警惕。
●小邮包藏玄机,随意收寄恐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海关人员对入境快递例行检查时发现了1件可疑邮包,该邮包内的物品看似是普通的书本、绘画刷等文具,但其中4本硬板书的每一页均夹藏了压制紧实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疑似毒品。浦东公安根据该线索,顺藤摸瓜查获一起以物流寄递方式走私毒品的团伙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董某某、L。
经查:2020年5月,朱某某明知外籍男子K系毒贩,仍将董某某介绍给K帮助其在境内收取及转寄藏毒邮包。2021年1月,董某某先后两次帮K收取邮包,并根据指示转寄至北京和上海,邮包内藏有毒品海洛因及可卡因共计600余克。另浦东公安还查证,外籍男子L将不知情的外籍人员D位于上海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给K用于收取藏毒邮包。
2021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董某某、L作出判决,认定三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其中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L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处驱逐出境。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寄递行业和线上支付平台的发展,毒品犯罪逐渐形成流通环节寄递化特点,犯罪分子也不再囿于传统的吸、贩毒人员,物流从业人员、邮件寄收人员均可能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本案中朱某某、董某某此前从未接触过毒品,但在认识K后,明知其从事毒品犯罪,出于偶尔帮忙的想法,为K介绍收寄人或转寄邮包,殊不知该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此外,物流寄递毒品常伴以虚假身份或借用他人身份收寄邮包的情形,对此还应当查明收寄人的主观明知性,如因被欺骗帮助寄递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身份、地址,如本案中的外籍人员D,因没有犯罪故意,则不构成毒品犯罪。
●“好奇心”令他跌入了毒品犯罪的深渊
案情简介
林某某,男,2001年8月27日生,江西某高中高二学生。
2019年1月中旬,林某某出于对大麻的好奇,在“百度贴吧”中找到卖家,并通过微信和卖家约定从境外购买大麻,并向其支付了人民币2,500元作为货款。之后,该卖家将装有大麻叶的快递包裹通过USPS从美国PORTLAND 发往我国江西省某市,由林某某查收。后林某某又于2019年2月中旬、3月初先后两次从境外购买大麻,后因快递包裹入境时,被浦东海关查获而案发。经称重,该快递包裹内的两包黄绿色固体共重262.09克,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被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另经查证,2019年3月上旬某日,林某某通过微信和吸毒人员张某某取得联系,并在江西省某市自己就读的学校内,将其走私入境的大麻叶卖给张某某吸食。
2019年3月22日,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0日,林某某被我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对世界充满了好奇,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未成年人探索世界提供了便利,但同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也容易让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甚至让他们有途径获得一些违禁物品。高中生林某某的犯罪,起因是在网络上听人描述吸食大麻的快感后产生了好奇,继而有了尝试的冲动,在他吸食大麻后逐步发展到走私、贩卖毒品,从而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毒品对人体健康特别是神经系统的危害触目惊心,处于成长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对此要高度警惕,尤其是不要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误导,家长也要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管,教导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 | 浦东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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