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法院审理一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案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资水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谢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谢某文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使用电鱼设备的方式在资江流域安化段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5.28公斤。经专家评估,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共造成成鱼5229尾的损失。

被告人谢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资江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最终对被告人谢某文判处拘役四个月,考虑到被告身患残疾和多种慢性疾病,确无经济来源,无力承担涉案生态修复费用,责令被告人谢某文通过在资江河段义务巡河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安化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以实现修复生态环境和警示教育的双重效果。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自身及家庭的特殊情况,该院首次以义务巡河“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又彰显了司法温度与关怀,使“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尹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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