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老赖”仅仅是被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吗?还有可能被判刑!近日,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刘某甲提起公诉,获法院有罪判决。
2004年,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将自己位于房山区某村的房屋卖给被害人苏某某,苏某某出资在该院内建房。
2017年,该宅院拆迁,被告人刘某甲代表其父亲与苏某某签署《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拆迁补偿款175万余元归苏某某,安置房归刘某乙所有。
2018年,拆迁补偿款如期打入刘某乙的账户中,后由刘某甲实际控制,但刘家父女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将拆迁款给苏某某,苏某某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刘家父女按合同约定给付苏某某175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人刘某甲不服该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刘某甲为逃避判决执行,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8日,2019年4月25日,将175万元拆迁款分批取现转移。
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后,因刘家父女未履行法院判决,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被告人刘某甲谈话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刘某甲一直拒不履行。
2019年11月26日,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查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案款以取现的方式转移,致使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会对行为人造成哪些影响?
1.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刑罚是对一个公民最严厉的惩罚,一旦受到刑事处罚,不仅一些职业和行业将无法再从事,而且对其子女也会产生影响,例如子女入党、报考军警院校、入伍当兵或者考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等,在对其进行政审时都会考察直系亲属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2.“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这就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申请贷款、参与招投标、申请政府资金等等,在生活和工作上受到极大限制。
3.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更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其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法院执行机关仍会继续执行。
道路千万条
诚信第一条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
生效判决的权威不容蔑视
对于每一名被执行人来说
必须依法及时履行
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任何想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处
来源丨房山检察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刘国成 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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