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实施 四川出台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23种罪名量刑更均衡

今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联合发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简称新版《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实施细则》6部分4原则

记者看到,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部分内容。阐述了规范目的,指出了规范制定依据,规定了指导量刑活动的4项原则,规定了量刑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从起草到实施,共计一年半时间。

新版《实施细则》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等。

*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新版《实施细则》与《量刑意见》一致,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魏庆锋表示,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规定同时具有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等两种以上违法情形,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电诈、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

此外,新版《实施细则》对确定量刑起点前提的基本犯罪构成,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以2万元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对司法解释授权省级法院自行确定入罪数额的罪名,则按照四川规定数额设置。

如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四川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

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再如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切实体现从严的一面

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新版《实施细则》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明确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的从宽幅度。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此外,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罪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设置相应条件,如明确故意伤害罪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切实体现从宽的一面

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从宽幅度

新版《实施细则》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图片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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