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无小事
一些小小的疏漏
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
燃气安全事故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三个
燃气安全方面的小知识
看看这些问题
你都注意到了吗?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等设备设施;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瓶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燃气异常时
哪些事不能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禁止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燃气管道安全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以及禁止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非居民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居民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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