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到来,各地逐渐进入雨季,不管是内陆还是沿海地区,都开启了“看海模式”。大雨给人们出行带来不便,一些车辆涉水会出现熄火现象,这种情况下车辆损坏车主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投保公司报案,什么时候报最关键?近日,黄骅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涉水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车主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官平衡双方利益、定分止争,多次耐心调解,最终成功化解双方争议。
2021年7月,张某驾车行驶到黄骅市开发区某处高架桥下时,因连日降雨导致桥下积水严重,车辆经过此处时突然熄火,多次启动无果后,张某将车辆停在事故地点处打算待水位下降后再来取车。但第二天却发现车辆受损严重,张某将车辆拖至修理厂后便向自己车辆所在的投保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未第一时间报案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张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该保险公司诉至黄骅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了解案情经过,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双方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后,及时启动车辆损失鉴定程序。经评估原告车辆发动机损坏需要维修,火花塞、缸体、起动机等零部件则因受损严重需要更换,扣减残值后,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12546元。
鉴定结果出来后,主审法官再次尝试做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但双方依然坚持开庭审理,依照法定程序,案件如期开庭。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原告未第一时间报案,导致不能证实事故的成因、性质、损失程度等,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则认为自己作为投保人,就有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一边安抚双方的情绪,一边又重新比对了报案录音、车辆受损情况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等多种因素,能够确定事故发生前,确实是连续降雨天气,且原告车辆的许多部件受损情况与车辆涉水受损情况也都吻合。可原告没有第一时间报案的行为确实损害了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进行事故现场查勘的权利,导致部分损失无法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此部分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也能够证实车辆受损情况与涉水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在捋清办案思路后,为彻底化解双方争执,避免判后上诉,法官决定继续加大调解力度。
“这件事虽然说投保人有过错,但人家车辆也确实是因为下雨受损了,现有的证据也能证明部分受损状况是符合涉水事故赔偿条件的,咱们作为保险公司方应该多拿出点诚意来,大家多一些体谅、多一些理解。”“保险法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若未及时告知,难以确定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投保的时候应该了解这些规定,当时因为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他们确实也没有办法确定部分损失是否由车辆涉水所致,这样吧,大家在金额上都相互退让一步,尽快了结此事。”在几番情真意切的劝说后,最终原告同意在金额上作出让步,仅向被告主张10000元,6月30日,被告保险公司将钱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该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处理,本案中原告就是因没有及时报案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进行现场查勘,无法确定该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这样不利于维护投保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眼下2022年的汛期已至,车辆涉水事故已经在多地频发,在此提示大家,发生事故后首先应当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脱险以后则应当立即向自己的车损险公司报案,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既保护了保险人的知情权也便于以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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