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戒毒人员就近治疗。
第三十一条 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区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同步刊登在《河南法制报》2022年7月04日11版)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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