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解“临时建筑”

       7月4日,针对临时建筑的定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赵路新进行了解释。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经相关部门批准,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使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来源:石家庄日报

记者:宋钧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