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湖北黄石多家轮胎店称“掉进了合同陷阱”

极目新闻记者 梁传松

“当初承诺的一样都没做到,结果还说是我们违约了,4万多元的定金一分钱不退。”今年4月初开始,极目新闻记者陆续接到黄石多家经营轮胎店的店主反映,称他们与武汉某轮胎店签订了供应轮胎的协议后,对方供应了一次轮胎后,以涨价、缺货等各种理由不按当时口头承诺的方案执行。因为合同对供应商并没有约束,最终这些轮胎店主各有3万至7万元的定金,被这家“汽车用品公司”以违约为由,不予退还。7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调查发现,黄石有多家轮胎店掉进了这样的合同陷阱。

低价合同吸引多家轮胎店签约

“签订合同后,第一次付了6万元的货款后,只给2万多元的货,后面拿货需要再付钱。”今年4月初,黄石阳新县白沙镇一姜姓轮胎店主向极目新闻记者报料称,他去年底在网络上看到武汉某汽车用品公司的宣传,声称该公司轮胎价格便宜,而品种齐全。对该公司进行考察后,姜先生遂于去年12月11日与对方签订了合同,支付了6万元的定金。

合同中的条款对甲方度无约束

“当时他们口头上承诺了很多的优惠,也没仔细看合同。”姜先生介绍,他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方口头上表示,收到定金后,首次免费提供2.3万元的货。满心欢喜的他返回家后,确实收到了自己所需要品牌型号的轮胎。但在第二次进货时,对方却称需要付货款才能发货。姜先生顿时不能理解,认为自己还有6万元的定金在对方手中,可以直接从中扣除。但这家汽车用品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按合同约定,定金只能以其每销售100万元货物后,才返还其5000元。无奈,姜先生只得支付了全额的货款。

去年12月底,姜先生计划进10万元的货时,对方却表示其需要的品牌和型号的轮胎库存只有3万元的货,而且价格大涨。“和市场零售的价格差不多,根本就没有利润可赚。”姜先生称,见无法拿到货,且价格没有任何优势,姜先生便通过其它的渠道进了货。今年2月15日,姜先生再次列出清单,要求对方供80条轮胎,但对方却表示暂时缺货,可以提供其他品牌的轮胎,最终他又只得从其它商家进了高价的货。

“我自己有一个车队,几十台车,在鄂州花湖机场跑运输时,想节约点钱,没想到掉进了‘坑’里。”来自北京的张先生介绍,他也是从网络上看到武汉这家汽车用品公司的宣传后,今年初主动联系了这家公司,交了7万元的定金后,给了2万多元的货后,后来的经历与姜先生相似。

“黄石有10多家经营轮胎的店主都掉进了‘合同陷阱’。”一名从事轮胎经营的陈女士介绍,因为宣传的价格很低,所以有很多店主上了当。

签约轮胎店掉进合同违约陷阱

“合同对我们不利,他们玩的是文字游戏,后来供货的价格涨到几乎是市场价了,没有一分钱的利润。”姜先生气愤地说,后来发现对方无法按自己要求供货,而且价格高得离谱,认为他们违约时,该公司却拿出合同中有一款“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结构、营销策略及产品价格进行调整”,认为涨价是合理的。“当时只听他们口头的承诺,没有仔细看合同,才上了当。”姜先生懊悔地说。

“我险些也中了招,但后来去他们店考察时,发现有问题。”陈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从事轮胎经营多年,在黄石花湖和阳新均有门店。去年看到武汉这家汽车用品公司的宣传后,专门去了一趟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的该公司进行考察。

姜先生合伙人姜某在自家轮胎店中拿出合同

“从批发商手里拿货,一条轮胎正常的利润不会超过100元。”陈女士介绍,当时她去考察时,该汽车用品公司一条轮胎的利润在300元左右。当时她确实也心动了。“这个价格在厂家都不可能拿到货。”陈女士说,她们一行人参观一层楼展厅发现,该展厅整齐陈列着轮胎、机油、电瓶、刹车片、雨刮器等汽车用品,让人感觉很有实力。

但在问及“轮胎三包理赔”时,对方表示只要是质量问题,免费换新胎。陈女士介绍,而事实上,在行业内,货车新轮胎出现新胎气泡、趾口内裂、胎里脱层、胎肩部位针眼、肩裂等质量问题时,客户发现后要求换胎,需要按花纹磨损深浅程度,收取一定的“磨损费”才能换新轮胎。

“这么大的一家公司,竟然没有仓库,感觉很不靠谱。”陈女士介绍,她们一行人在问及想去仓库参观时,对方表示暂时没有仓库,直接从厂家发货。这才让她起了疑心。

“我们一个小店,一个品牌和不同型号的轮胎都得备几十条,都需要仓库储存,那么大的批发商却没有仓库,让人觉得不可思议。”陈女士介绍,所以她们认定,这家公司有猫腻。

“我身边就有好多的朋友听信了他们的宣传,掉进了这家汽车用品公司‘合同纠纷’中。”陈女士介绍,他所熟知的朋友中,有10多家中招。

极目新闻记者此前与这家公司联系时,对方一名负责人表示,所有的纠纷均是经销商违约,他们不存在有合同欺诈行为。“如果认为是我们公司有问题,可以走司法程序!”这名负责人回应说。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注册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

律师: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所有掉进陷阱的店主都是没仔细看合同,只听他们口头上的承诺。”陈女士介绍,几乎所有店主都没有保留视频和录音等证据,最终只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那么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主任方贤根。

陈女士仓库一角存放的轮胎

方贤根表示,口头承诺不是合同,是订立合同之前的单方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实施的合法行为;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口头承诺系公民、法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实施的合法行为的一种。因此,可以认定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诺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

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之体现。法律的渊源来自于公序良俗。

本案中实际存在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约定的适用冲突问题,对书面合同条款的变更,最正确的方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以口头承诺的形式对书面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变更,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容易如本案店主一样落入举证难的困境,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口头承诺的有无,口头承诺的内容等均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的店主实际上是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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