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我州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以每个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黔南州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3129元÷12个月=6094)的3倍,即18282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4388元(18282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因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未公布2021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暂先按2019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待我州2021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再作相应调整,对调整后的差额应予以补缴。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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