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戛洒法庭法官的见证下,原告新平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握手言和,顺利完成房屋交接手续。至此,困扰双方当事人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戛洒法庭受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金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其从原告处承租的酒店停业。之后,双方因其他原因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也未续签合同,停业后两年多时间里被告再未支付租金。
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摸清双方矛盾出现原因,寻找纠纷解决的突破口。通过耐心释法析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房屋租金83万元。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租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导致合同未及时解除,造成后续的纠纷。
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戛洒法庭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着力在强化审判职能、提高办案质效、提升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来源|新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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