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部分水域可以钓鱼了,但这些事项要注意

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已过,相信不少钓友已经摩拳擦掌,迫不及待想在天然水域甩上几杆,找找野钓的乐趣。但是钓友们要注意了,江津有些水域仍然不能垂钓,如要进行休闲垂钓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会违法,将面临处罚。

△鼎山长江大桥 袁孝椿 摄

哪些地方不能钓

江津区长江干流珞璜镇地维大桥至江津区石蟆镇川渝交界处是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划定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

此区域外的禁捕水域在非禁钓期可以按规定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注意事项

(一)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可使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不超过两个钩尖)进行休闲垂钓。每人每日钓获物不得超过2.5千克,单尾钓获物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二)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1.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

2.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3.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4.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5.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6.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三)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1.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厘米;

2.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厘米;

3.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厘米。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小编提醒

休闲垂钓一定要合规合法,违反《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江津区融媒体中心记者:邓浩

通讯员:苏俊杰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