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宁宁的父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宁宁随母亲李莲生活,不直接抚养宁宁的生父宁强每月给付抚养费。因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原因,宁宁及其监护人希望提高抚养费以保障宁宁的正常生活,但其生父称自己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拒绝提高抚养费因而产生纠纷。日前,记者从宝兴县法院获悉该起抚养费纠纷案。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必要生活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件回放:
生母望提高抚养费
生父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不增加
宁强与李莲于2013年非婚生育女儿宁宁,现9周岁,现就读于宝兴县某小学,在宝兴租房上学。
2014年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宁宁随母亲李莲生活,由宁强每月支付宁宁抚养费300元。
如今宁宁及其监护人认为,因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城镇读书生活所需,宁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已不够。故诉至法院,要求宁强每月支付宁宁的生活费1047元,其教育费、培训费、医疗费凭收费票据承担支付总金额的一半,直至宁宁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其生父宁强书面答辩称,除了宁宁,自己还有两个孩子,父母无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众多,且负有个人债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这些年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愿意支付原法院判决的每个月300元的抚养费。如宁宁母亲无法抚养女儿,可主动放弃抚养资格,由其抚养。
案件结果:
增加每月抚养费至600元
还需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必要生活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宁宁的父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宁宁随母亲李莲生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宁强,应当负担未成年人子女宁宁的抚养费,其抚养费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宁宁年满十八周岁止。
结合宁宁上学的实际,2014年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300元,已不能满足宁宁实际生活的需要。故对要求其父亲宁强增加生活费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一半的诉讼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宁强支付宁宁生活费数额及如何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问题。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宝兴当地生活水平、宁宁实际生活需要和宁强的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宁强从2022年3月起,每月给付宁宁生活费600元,直至宁宁年满18周岁止;宁强从2022年3月起,凭票据承担宁宁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驳回宁宁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宁强“母亲无法抚养女儿,可主动放弃抚养资格,由宁强抚养宁宁”的辩解主张,法院审理认为,因该主张仅是宁强的答辩意见,而未陈述其充分理由,结合宁宁一直随母亲生活的事实,为有利于宁宁的成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官表示,同居关系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祖国的花朵。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父母都要承担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
法院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引导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尽量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天均 李宋琴
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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