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商业宣传、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重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万万不可以牺牲健康为代价

在“颜值经济”的影响下

有想通过医美变美的妹纸

一定要多做功课擦亮眼睛

选择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

谨防掉入美丽陷阱

01

案件事实

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起在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将“杨某泽”“吴某勇”两人的简介悬挂于其二楼经营场所向公众展示。经过调查,杨某泽和吴某勇二人并非该公司注册备案的执业医师,也未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另查明,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向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发产品时附赠的滚针产品对患者头皮部位进行局部滚针刺激,实施滚针疗法。该滚针产品为纸盒包装,无说明书,无中文标签,未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内代理人、中文名称、中文生产厂家等信息。根据上述产品结构组成、预期用途,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结合同类型产品注册情况,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为医疗器械。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采购时未索取、查验滚针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也无法提供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

02

案件处理

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现场宣传杨某泽、吴某勇为其技术院长,并展示了相关的执业背景及擅长项目,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某泽、吴某勇是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医师,其行为实质是对其提供的服务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其服务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对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上述滚针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对杭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

03

评析意见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然而医美行业的乱象也屡屡发生,不少行为涉及违法。一部分医美机构不具备美容整形资质,非法行医,其使用的药品器材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还有一些医美机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资质、荣誉、产品功效、疗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医疗美容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更要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

作为消费者来说,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认知,不管医美项目多么眼花缭乱,价格多么诱人,都应找有专门营业执照、专业行医资格的正规医美机构,选择正规的执业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广大“爱美人士”

医疗美容有风险

选择就医需谨慎

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

要记住

美丽的最大前提是身体健康

来源:上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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