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车祸身亡 同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周超

庭审现场。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观音滩法庭前往叶家井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该案起因要追溯到2018年。在一场同学聚会后,其中一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将包括本案原告唐某及被告王某在内的9名参与聚会者诉至法院。因参与聚会9人明知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参与聚会9人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93487.2元。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唐某为被告王某垫付了1万余元赔偿款,因王某一直未给付该赔偿款,唐某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王某年逾七十,患有心脏病,行动不便,且双方当事人是多年老同学,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在被告住所地叶井村村委会进行巡回庭审。庭审中,法官耐心辨法析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给付5000元,并当庭签下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朋友家人聚会饮酒应文明适度遵纪守法,共同饮酒人因先前同桌饮酒行为而产生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劝阻、照顾、护送、积极救助和通知家属等义务,宴会组织者、劝酒者及共同饮酒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通常下述4种情形需担责: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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