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电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被告人杨某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73.84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底,被告人杨某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临翔区圈内乡文宁村耿家组“老熊洞”林区内,使用油锯和砍刀擅自采伐了云南松30株准备给其妻子用于种植茯苓。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虎采伐林木的林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和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和一般商品林地,采伐林木蓄积为10.7082立方米。同年7月13日,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经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规划设计,被破坏的林地恢复共需造林投入人民币2473.84元。
审理情况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对于盗伐林木,部分人认识有限,往往认为自己只是砍了几棵树而已,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致使该类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就是吃了不学法、不懂法的亏。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可超范围乱砍乱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及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大家一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坚决抵制盗伐林木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 | 临翔区人民法院
作者 | 石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