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卢荡 粟裕
短短12天,三部委相继发布声明,提醒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有法学专家表示,不明组织和个人假冒国家部门伪造文件公章、发布“公告”,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罪名。
财政部、文旅部、国家发改委
相继发布声明
6月5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声明称,近期,有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债券”图片及信息在社交媒体上传播。
声明表示,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均为国债,未发行过金融债券,且1997年后已不再发行实物国债。财政部国债发行相关制度、承销团成员名单、各期国债发行时间、期限、利率等信息均通过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公布,如有疑问,可随时查阅。
财政部国库司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不止财政部,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6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也郑重声明,近日,有不法分子假冒该局名义伪造文件,谎称受沙特旅游局委托招聘沙特未来城项目推广志愿者,并要求提供身份证照片、银行卡信息等敏感内容。
声明称,该局从未组织相关活动,从未出具任何相关文件。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冒该局名义,伪造印章、公文或从事其他侵犯该局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还特别提醒各单位、企业及广大群众加强甄别,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此类情形,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无独有偶,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也发布《郑重声明》称,近期,一些自称为“国家补短板强弱项领导小组”等不明组织和个人,假借县城建设等名义发布不实信息,甚至组织线上会议宣扬相关行骗言论,如“能帮助每个市县获得10—100亿元政府补贴资金”“作为特例列入补短板强弱项名单并解决资金短缺”等,干扰了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工作秩序。
声明表示,国家发改委内部无相关机构,也未设立类似专项补贴资金,从未组织过相关活动。请各地方和市场主体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已造成损失,请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构成要件
与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
“近期,不明组织和个人假冒国家部门伪造文件公章发布‘公告’的现象频发,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该行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相关案例中,行为人在明知无权制造国家公文和印章的前提下,以国家机关名义作出“财政部金融债券”图片及信息等公告,内容涉及国家事务,结尾加盖国家印章,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构成要件。
印波还指出,该行为涉嫌诈骗罪。若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出于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还可构成诈骗罪。此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与诈骗行为构成牵连犯,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是手段行为,一般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处理,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莉向封面新闻表示,如果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公文手段,骗取到财物,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具体量刑。其中特别注意的是要构成诈骗罪,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她表示,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3000-10000元,认定为“数额较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确定具体数额。如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专家提醒:
不要向陌生人提供个人信息或交付财产
不法分子谎称受沙特旅游局委托公开招聘沙特未来城项目推广志愿者,并要求提供身份证照片、银行卡信息等敏感内容。
印波表示,该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行为人后续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应提高法律素养,强化防骗能力,可借助国家反诈APP进行诈骗识别,不要轻信网络上来路不明的公告,涉及个人信息提供和财产转移务必通过官方网站或电话核实确认,明确对方真实身份,轻易不要向陌生人提供信息或交付财产。”印波提醒。
曹莉也表示,公众要有核实事实的意识,比如通过反诈APP查询是否是骗局,电话号码是否多次被举报为推销电话而非国家机关电话,“轻易不要给他人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物。如确实需要,可打官方电话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