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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淀融媒收集编辑:海淀融媒
6月8日下午,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四中院院长单国钧担任审判长,海淀区副区长程培衡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海淀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百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原告王某称,其在下班路上不慎踩空摔倒,腰部受伤,向海淀区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取得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其所在单位并不认可,向海淀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海淀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不服,将海淀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恢复《认定工伤决定书》。海淀区政府认为,王某并无实质证据证明其是在下班路上摔伤,因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围绕“原告受伤情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的争议焦点,双方陈述意见。程培衡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本案系因职工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制度是职工因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认定准确与否决定工伤保险基金能否安全运行。海淀区政府通过行政复议对海淀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促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好和用好工伤保险基金,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序运行,区政府后续将继续对相关工作开展监督与支持,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记者 阚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