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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人注意!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解读来啦

日期: 来源:九江新闻网收集编辑:九江新闻网

“春节期间是否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网上流传的禁燃政策已全面解禁是否属实?”随着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的“禁”与“限”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释疑解惑,1月30日,九江市人大法制委、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帮助广大市民正确理解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一:近期,网络上流传“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合法”,是否意味着现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了?

解读: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布了多起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典型案例。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报告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该报告公布后,随即引起网络热议。

需要提醒公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次公布的审查,其所指的“不合法”,针对的是“一刀切”全面禁燃烟花爆竹行为,并不表示地方政府不能对燃放烟花爆竹加以规制,对此不可误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因此,现在具体哪些区域、哪些时段、哪些种类能否燃放,必须根据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禁燃条款是否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

解读:《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制定出台,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于2018年9月进行了修正。条例共18条,主要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范围、燃放行为、部门职责、销售规定、经营者责任和罚则等作出了规定。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条例采用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授权规定,在范围上,限于本市辖区、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对城区外的区域(比如农村地区)未作限制;在执行层面,则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放或者禁放的时间、范围和种类。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方面,条例采用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城区零售网点要合理布设,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要求从合法设立的批发场所实名批发。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因此,《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燃放管理条款,与上位法精神高度一致,不存在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

问题三:《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如何?

解读:九江一直以来都有半夜搬家、商家开业、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带来了火灾和伤人事故频发、环境噪声污染、春节集中燃放导致空气质量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广大市民投诉件非常多,反对声音尤为强烈。条例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有效降低了火灾隐患。条例施行前,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条例施行以后,同类火灾隐患得以彻底消除,六年多来,中心城区没有发生过一起涉及烟花爆竹的火灾事故。二是有效降低了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据统计,条例出台前,我市中心城区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经常造成人身伤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肢体残疾。条例出台后,此类事故已极少发生。三是有效降低了城市垃圾清洁成本。条例施行前,因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垃圾数量巨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予以清扫,尤其是春节前后,环卫部门不堪重负,经常要面临高强度清扫压力,市民群众也颇有怨言。条例施行后,这种状况得以彻底改变,环卫工人也可以正常轮班休假。四是空气质量、噪声污染等也因条例的施行有所改善,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市民因烟花爆竹扰民投诉件基本消除。

事实证明,条例的严格执行,对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具有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广大市民朋友应当继续严格遵守、认真贯彻执行。

问题四:《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违法燃放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解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的信息。

新春佳节在即,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度过一个欢乐、安定、祥和的美好节日。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黄梦如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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