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成都市高新区某餐厅
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其进行
火灾事故调查时
发现该场所
涉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通过火灾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等,发现该场所违反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3.1条之规定,未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未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因而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最终导致火灾发生、火灾损失扩大。
▲火灾现场照片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对该餐厅的经营公司予以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
对该餐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也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川川普法
本案例中
餐厅作为人员密集场所
未按照相应的消防法规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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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3.1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7.3.2条规定: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7.3.3条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7.3.4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第7.3.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第7.3.6条规定: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7.3.7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的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各单位在防火巡查的同时
应当做好巡查记录
记录表式样可参照
《单位(部门)防火巡查记录(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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