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 “双11”嗨购,各种优惠叠加,不免冲动消费事后想退货的情况发生。近日,崂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就网购手机激活后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作出判决。法官提醒市民,网购一定要看清“七天无理由” 适应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张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某店铺手机一部,签收当日便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时工作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现象,无法正常使用。张某遂联系店铺客服协商退货,客服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张某交涉未果,遂将该网购平台和店铺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出现闪退现象。登录网购平台进入该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满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定制订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在该手机商品详情的最后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手机属于适应“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商品,但手机是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本案被告该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而该店铺在案涉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提示信息却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此格式性条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销售,该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而网购平台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网购平台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通讯员 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