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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以下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业务,原牌证未收回,(2023年1月份)现公告原牌证作废:
来源:邢台交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以下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业务,原牌证未收回,(2023年1月份)现公告原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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