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陈勇
通讯员 闻睿 胡俊
“感谢检察官为了我的案件多方奔走,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将我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纠正过来!我一定遵纪守法,确保按期解矫!”11月22日,法律文书公开送达会上,湖北孝感汉川市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激动地说道。
法律文书公开送达会(通讯员供图)
今年7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向汉川市司法局反映:其第一次实行社区矫正已正常解除,已执行的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应当计算在新的社区矫正考验期内。
汉川市司法局收到张某某的诉求后,经研判,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遂向汉川市检察院移送了相关资料,商请对张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及执行问题进行解答,汉川市检察院向孝感市检察院进行报告。
孝感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初步研判,张某某系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一家企业股东,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监督管理,客观上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且反映诉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是一件疑难、复杂案件,迅速启动优化营商环境案件办理机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企业需求,检察官开展了调查核实和走访工作。
经查,2019年11月18日,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汉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汉川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12月8日,汉川市司法局依法对张某某解除社区矫正。
后经检察机关抗诉,2022年7月25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目前正在实行社区矫正。
孝感市检察院分管领导、承办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到司法所查阅了相关档案、到公安机关查询,核实张某某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无违反法律法规问题,表现较好。
8月8日,办案组到张某某经营的企业实地查看走访,了解到张某某于2006年成立某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为60余人提供就业岗位,主要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产品主要销往国外,近三年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80余万元。
张某某还介绍,其为股东的湖北某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养殖企业。
张某某反映,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时间接受社区矫正,客观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产能和产值已经下降。希望将其第一次实行社区矫正的考验期计算在新的缓刑考验期内。
为了进一步促进检务公开,凝聚共识,共同推进疑难问题的解决,为企纾困,8月10日,孝感市检察院邀请汉川市2名人民监督员、1名工商联代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庭庭长、孝感市、汉川市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在张某某的公司召开检察听证会。
听证会前,参加听证的人员实地参观了张某某的公司,详细听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遇到的困难。
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致认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先后作出两个生效判决,第一次社区矫正依法正常解除,客观上已执行了刑罚,应当计算在新确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同意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
孝感市检察院认为,虽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能否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但是应当加强具体案件的分析研究,根据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实现“法理情”相融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8月14日,孝感市检察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张某某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执行社区矫正。
经过充分研究,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作出刑事决定书,张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间为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当日,孝感市检察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汉川市检察院联合到汉川市司法局开展法律文书送达活动。
检察官与张某某进行了谈话,向张某某开展法治宣传,鼓励其继续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如确需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规定依法申请,检察机关将开展跟踪监督。
张某某当即表态,将一如既往认真接受监管,遵纪守法,把企业管理好、经营好,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