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中邮证券投行部原总经理刘某与中邮证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刘某上诉请求公司支付2020年工资差额28万元、支付2019年项目递延奖金26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支付2020年项目奖金816万余元,共计894万余元。中邮证券公司则认为刘某工作表现较差,无法胜任其岗位工作,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判决中邮证券向刘某支付1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投行总经理索赔894万
刘某原是中邮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年薪100万元,其中每月工资为6万元,剩余28万元于年底任务完成后支付。2021年2月2日,中邮证券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通知于2021年3月5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奖金等共计889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6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起诉称,公司应支付2020年工资差额28万元、2020年项目奖金816万余元、支付2019年项目递延奖金26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共计894万余元。
中邮证券认为,公司是合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入职后一直工作表现较差,无法获得公司领导及部门同事的认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双方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约定剩余年薪的部分。刘某在2020年获得的工资和项目奖金已经远远超过100万元,因此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工资差额。另外根据《公司投行类奖励办法》,刘某现已离职,不应再享有未发放的递延奖金。
法院一审判决,中邮证券支付刘某2020年工资差额28万元、2019年项目递延奖金26万余元、2020年项目递延金38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共计116万余元。
刘某、中邮证券均不服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
新旧奖励办法成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如何计算刘某2020年应得项目奖金,涉及816万余元。刘某主张适用旧奖励办法,中邮证券主张适用新奖励办法。
刘某认为,新版《投行部奖励办法》2021年4月1日公示,不能适用于2020年投资银行部项目奖金的计提与发放。根据旧版《投行部奖励办法》规定,中邮证券公司已付2020年度项目奖金76万余元,剩余816万余元未给付。因已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一次性将上述项目奖金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项目奖金应适用旧奖励办法还是新版奖励办法,用人单位在奖金的设置和发放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中邮证券公司在制定投行部新奖励办法时已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投行部新奖励办法的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属有效。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时间 谭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