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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还可以继续上学。”1月初,富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涉罪未成年人阿某宣布监督考察时,阿某说。
阿某系在校学生,因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触犯法律红线,给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都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阿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如果起诉可能会断送其学业,阿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综上考虑,该院依法决定对阿某作附条件不起诉,与阿某的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并委托所属辖区社工服务站共同开展帮教工作。鉴于阿某的特殊情况,检察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理念制定了详尽的帮教方案,内容涵盖定期进行心理疏导,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适当开展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每月对阿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表现等方面进行抽查记录。
同时,富蕴县人民检察院向阿某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指出监护人对阿某管教不严、监护责任缺位等问题,并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
通讯员 塔斯汗